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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票字第 17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4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司票字第1757號 聲 請 人 中揚精緻生活館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賴金明准予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 一、補聲請人中揚精緻生活館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   所地址為何?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4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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