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票字第 20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4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司票字第2002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相對人雲慶瑋、順利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 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 回其聲請: 一、相對人順利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於發票日時,許志賢為其   合法法定代理人之證明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4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