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2056號
聲 請 人 俊升航空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費麗雲
上
聲請人聲請對於
相對人沅瑲工業有限公司准予
本票裁定
強制執
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
回其聲請:
一、㈠聲請費新臺幣2,000元。
㈡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。
㈢利息起算日(狀載自提示日起計息,
惟聲請人並未載明提
示之年月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