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2056號
聲 請 人 俊升航空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費麗雲
上
聲請人與
相對人沅瑲工業有限公司間
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「㈠
聲請費新臺幣2,000元。㈡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。㈢利息起
算日。」,此項裁定已於102年5月3日送達於聲請人,有送
達證書在卷
可證。
二、聲請人逾期
迄未補正,其聲請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
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