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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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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票字第 20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5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司票字第2056號 聲 請 人 俊升航空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費麗雲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沅瑲工業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「㈠ 聲請費新臺幣2,000元。㈡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。㈢利息起 算日。」,此項裁定已於102年5月3日送達於聲請人,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證。 二、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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