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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票字第 270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5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司票字第2708號 聲 請 人 愛屋族日用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壽山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蘇智慧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   ㈠本票提示日為何?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5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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