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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票字第 35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7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司票字第3555號 聲 請 人 日興營造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苗栗縣○○鎮○○○路○○號 法定代理人 戴興新  住苗栗縣○○鎮○○○路○○號            送達處所            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7樓             之2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暘祥工程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 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 回其聲請: 一、提出相對人暘祥工程有限公司發票時之公司登記資料,以證   明當時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賴正雄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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