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555號
聲 請 人 日興營造有限公司
設苗栗縣○○鎮○○○路○○號
法定
代理人 戴興新 住苗栗縣○○鎮○○○路○○號
送達處所
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7樓
之2
上
聲請人聲請對於
相對人暘祥工程有限公司准予
本票裁定
強制執
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
回其聲請:
一、提出相對人暘祥工程有限公司發票時之公司登記資料,以證
明當時該公司之
法定代理人為賴正雄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