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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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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票字第 41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8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司票字第4157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○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 住同上 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薛雅萍            住臺中市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21樓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得山江工程有限公司、林璟嘓、林廷謂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 一、提出得山江工程有限公司於發票時之登記資料,以證明當時   之法定代理人為林璟嘓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8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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