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157號
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○號15樓
法定
代理人 嚴凱泰 住同上
送達代收人 薛雅萍
住臺中市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21樓
上
聲請人聲請對於
相對人得山江工程有限公司、林璟嘓、林廷謂
准予
本票裁定
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
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提出得山江工程有限公司於發票時之登記資料,以證明當時
之
法定代理人為林璟嘓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