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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票字第 48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9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司票字第4814號 聲 請 人 建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品膳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、黃柏彰准予 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 逾期駁回其聲請: 一、請補正品膳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發票時之登記資料,以證   明當時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。 二、請補相對人黃柏彰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三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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