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5311號
聲 請 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玉樹
上
聲請人聲請對於
相對人蕭維松、宇權工程有限公司准予
本票裁
定
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
,逾期
駁回其聲請:
一、請補正宇權工程有限公司於發票時之登記資料,以證明當時
之
法定代理人為王三郎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