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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票字第 540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1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司票字第5407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和宸交通有限公司、彭世德、彭晃宏准 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 一、㈠提出相對人和宸交通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   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  ㈡提出相對人彭世德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)及彭    晃宏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)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    記事欄勿省略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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