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5564號
聲 請 人 歐美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歐正明
上
聲請人聲請對於
相對人春龍開發股份有限公司、潘忠豪准予
本
票裁定
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
事項,逾期未補正,本院無從核發確定證明書:
一、補正相對人相對人潘忠豪最新
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欄及
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