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票字第 567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司票字第5672號 聲 請 人 博學屋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偉勳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瑞祥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,本院 無從核發確定證明書,特此裁定: 一、補正相對人林瑞祥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欄及記事欄   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