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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票字第 57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司票字第5701號 聲 請 人 贏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柱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郁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 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 期駁回其聲請: 一、聲請費新臺幣2,000元。 二、台端聲請本票裁定之相對人郁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   102年9月5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,進入清算   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,並附其最新之   公司抄錄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   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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