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5701號
聲 請 人 贏大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柱禎
上
聲請人聲請對於
相對人郁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准予
本票裁定
強
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
駁回其聲請:
一、聲請費新臺幣2,000元。
二、台端聲請
本票裁定之相對人郁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
102年9月5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,進入清算
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,並附其最新之
公司抄錄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
陳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