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5701號
聲 請 人 贏大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柱禎
上
聲請人與
相對人郁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
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1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相對
人郁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,此項裁定已於
102年11月22日送達於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證。
二、聲請人逾期
迄未補正,其聲請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、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95條
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