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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票字第 57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司票字第5701號 聲 請 人 贏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柱禎 上聲請人相對人郁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1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相對 人郁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,此項裁定已於 102年11月22日送達於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 二、聲請人逾期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訟事件法第30條之1、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95條 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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