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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票字第 61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司票字第6113號 抗 告 人 張明精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昆田企業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,抗告人對 於民國102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。查本件應繳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,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駁回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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