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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票字第 62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司票字第6251號 聲 請 人 致邦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昭卿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五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事 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聲請: 一、補本票原本1紙(票號WG0000000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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