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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票字第 626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司票字第6261號 聲 請 人 宏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蘭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戴清溪准予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 一、補提示日期為何?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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