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6371號
聲 請 人 國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崑鐔
上
聲請人聲請對於
相對人崧創營造有限公司准予
本票裁定
強制執
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
回其聲請:
一、㈠確認李佳珉是否為
本件債務人;若是,併請具體敘明對其
請求之原因事實及
法律依據。
㈡提出票號TS240119號之本票原本一紙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