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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票字第 637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司票字第6371號 聲 請 人 國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崑鐔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崧創營造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 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 回其聲請: 一、㈠確認李佳珉是否為本件債務人;若是,併請具體敘明對其   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。   ㈡提出票號TS240119號之本票原本一紙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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