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652號
聲 請 人 昱豪綜合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淑君
上
聲請人聲請對於
相對人萬興企業行准予
本票裁定
強制執行事件
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
請,特此裁定:
一、確認聲請人之正確名稱為何,並提出與聲請人名稱相符之印
文。
二、
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。若為合夥,併
請提出其合法
法定代理人之釋明;若為獨資,並應確認是否
請求「連帶」清償,若是,
法律依據為何?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