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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聲字第 20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擔保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司聲字第2036號 聲 請 人 右丞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志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原達力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返還擔保 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,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 求,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;其請求取得與確定 判決有同一效力者,亦同,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 物,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。而依提存法第18條 第1款至第8款規定,聲請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者,無庸法 院裁定,亦為提存法施行細則第16條所明定。又聲請人如已 得逕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,而仍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 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另以裁定許可返還者,應認欠缺權利保 護要件,不應准許(臺灣高等法院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 會民事類提案第24號研討結論參照)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,前 依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3876號民事裁定,為擔保假扣押,曾 提供新臺幣(下同)667,000元為擔保金,並以本院98年度 存字第253 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。茲已聲請撤回假扣押裁 定及執行,復於訴訟終結後,通知相對人於20日內行使權利 ,其未行使權利,聲請發還擔保金等語。 三、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並審核相關卷宗,聲請人係以對相對人之 支票債權2,000,000元聲請為假扣押裁定,該債權業經本 院以98年度司促字第33519號支付命令命相對人應清償2,000 ,000元及利息確定在案,足認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所保全之請 求已經聲請人依督促程序取得支付命令確定。揆諸首開說明 ,聲請人就相對人毋庸聲請本院裁定即得逕向本院提存所聲 請返還系爭擔保金,惟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准予返還該擔 保金,於法即有未合,應予駁回。 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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