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231號
聲 請 人 天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慶煉
上
聲請人聲請對於
相對人瑞華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聲請返還
擔保金
,
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
請:
㈠相對人收受催告
存證信函之郵政掛號郵件回執
正本。(查依
聲
請狀所載,應有三份。)
㈡相對人公司
法定代理人之「最新」
如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之
不符,請提出存證信函上收件人地址為其
住居所之證明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
書記官 田秀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