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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聲字第 23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2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擔保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司聲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天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慶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瑞華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聲請返還擔保金 ,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 請: ㈠相對人收受催告存證信函之郵政掛號郵件回執正本。(查依聲  請狀所載,應有三份。) ㈡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之「最新」  如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之  不符,請提出存證信函上收件人地址為其居所之證明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2   月  20  日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2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田秀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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