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784號
聲 請 人 仲神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啟明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有限責任臺中市各機關學校員工消費合作社
聯合社間就返還
擔保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(一)提出相對人「有限責任臺中市各機關學校員工消費合
作社聯合社」之印鑑證明
正本(
按聲請人所提出之同
意書上之相對人印文需與
上開文件之印文相符)。
(二)聲請人撤回對相對人之
假扣押執行後定20日以上
期間
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之
存證信函及郵件回執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