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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聲字第 78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5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擔保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司聲字第784號 聲 請 人 仲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啟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有限責任臺中市各機關學校員工消費合作社 聯合社間就返還擔保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(一)提出相對人「有限責任臺中市各機關學校員工消費合      作社聯合社」之印鑑證明正本(按聲請人所提出之同      意書上之相對人印文需與上開文件之印文相符)。   (二)聲請人撤回對相對人之假扣押執行後定20日以上期間      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及郵件回執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三、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5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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