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2年度司聲字第843號
聲 請 人 詠鉅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瓊為
相 對 人 新國際景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芳玲
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
聲請人聲請確定
訴訟費用額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萬伍仟柒佰
玖拾壹元,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
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
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
受訴法
院於該裁判有
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;依前開規
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
利率計算之利息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有
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經本院99年度訴
字第2387號民事判決確定,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經本院
依職權調取
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,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
訟費用額,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
不變期間內,以書狀
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
計算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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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項 目 │金額:新台幣 │ 備 註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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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第一審裁判費│ 11,791元 │聲請人預納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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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鑑 定 費│ 94,000元 │聲請人預納(含101年4 │
│ │ │月26日差旅費10,000元)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合計 │105,791元 │相對人應負擔訴訟費用額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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