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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聲字第 89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6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擔保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102年度司聲字第896號 聲 請 人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劉邦裕 相 對 人 佳利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鴻德 相 對 人 勝收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碧連 上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 人前遵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4995號假扣押裁定,為擔保假扣 押而提供有價證券面額新臺幣100萬元之擔保物,並以本院 96年度存字第346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,現因相對人同意聲 請人取回前開擔保金,爰聲請返還擔保物等語。 二、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,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。前開規定,於 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。民事訴訟法第104條 第1項第2款及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:聲請人上開聲請,雖提出同意書1紙及公司登記事項 卡2份為證。惟查,聲請人所提出之公司登記事項卡上並無 相對人之公司印鑑證明,經本院於102年6月4日發函命聲請 人補正相對人佳利資源回收有限公司及勝收資源回收有限公 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,並註明同意書上之公司大小章應與公 司變更登記表之印章相符等文字,然經核對聲請人於102年6 月18日、24日所提民事陳報狀所檢附之公司變更登記表,顯 然聲請人所提出之同意書上相對人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印文 均與變更登記表之印鑑證明不符,本院自無從依聲請人所提 文件形式上審查該同意書之真正。從而,本件聲請與法尚有 未洽,不應准許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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