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98號
聲 請 人 南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南海玩具股份有限公
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國洲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陳宏文間土地
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聲請人
聲請確定
訴訟費用額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
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
受訴法
院於該裁判有
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,民事訴訟
法第91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。
惟依其
文義解釋,如法院已於
終局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時,
當事人即無再為聲請裁定確
定其訴訟費用額之必要。
二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土地
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
,經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1號判決確定,訴訟費用由相對
人負擔,為此聲請本院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等語。
三、
經查,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1號民事
確定判決主文第二項
:「訴訟費用新臺幣玖萬叁仟柒佰陸拾叁元由
被告負擔。」
,已確定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,聲請人自可執
該確定判決為
執行名義,就該判決主文第二項所示相對人應
負擔之訴訟費用聲請
強制執行,聲請人重覆聲請本院以裁定
確定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,核無必要,應予駁回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
不變期間內,以書狀
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