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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聲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2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司聲字第98號 聲 請 人 南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南海玩具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洲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陳宏文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聲請人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,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。依其文義解釋,如法院已於 終局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時,當事人即無再為聲請裁定確 定其訴訟費用額之必要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,經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1號判決確定,訴訟費用由相對 人負擔,為此聲請本院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等語。 三、經查,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1號民事確定判決主文第二項 :「訴訟費用新臺幣玖萬叁仟柒佰陸拾叁元由被告負擔。」 ,已確定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,聲請人自可執 該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,就該判決主文第二項所示相對人應 負擔之訴訟費用聲請強制執行,聲請人重覆聲請本院以裁定 確定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,核無必要,應予駁回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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