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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1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9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建字第119號 原   告 哲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漢明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  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  (下同)742,275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  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150   元。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,000元外,尚應補繳7,150元。  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   原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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