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19號
原 告 哲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漢明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元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
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742,275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
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150
元。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,000元外,尚應補繳7,150元。
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
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文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