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25號
原 告 銓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慶順
被 告 東激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施允中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
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
聲請視為起訴。原告欠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8,812元,經本院
於民國102 年8 月5 日以102 年度補字第1217號裁定,命原
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5 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2 年
8 月12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回證在卷
可稽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
附卷可稽
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莊嘉蕙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
書記官 王綉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