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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1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9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建字第125號 原   告 銓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順 被   告 東激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允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。原告欠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8,812元,經本院 於民國102 年8 月5 日以102 年度補字第1217號裁定,命原 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5 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2 年 8 月12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。 三、原告逾期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附卷可稽 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綉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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