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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9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26號 原   告 佑鑫鋁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佑樺 被   告 宗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仁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1 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民國 102年8月5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。 三、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佐 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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