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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13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建字第1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及反訴原告 大將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彥博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及反訴被告 天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漢洲 上列上訴人大將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天漢工程有限公 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1月27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之本訴與反訴,均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本訴為新臺幣(下同)1,747,211 元,反訴部分為2,24 0,126 元,合計3,987,337 元,應徵裁判費60,751元,未據上訴 人繳納,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 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,逾 期不繳上訴裁判費,即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美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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