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39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
及
反訴原告 大將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彥博
被
上訴人
即 原 告
及
反訴被告 天漢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簡漢洲
上列上訴人大將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天漢工程有限公
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1月27日本院
第一審判決之本訴與反訴,均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人之
上訴利益本訴為新臺幣(下同)1,747,211 元,反訴部分為2,24
0,126 元,合計3,987,337 元,應徵
裁判費60,751元,未據上訴
人繳納,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
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,逾
期不繳上訴裁判費,即
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
書記官 劉美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