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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14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4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102年度建字第1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駿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媚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忠明綠能有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 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3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 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6,149,172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,827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 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4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4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佩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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