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49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駿州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媚涵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忠明綠能有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上
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3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
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上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6,149,172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,827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
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
書記官 林佩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