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52號
上訴人 即
原 告 偉揚藝術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佳展
上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國相間,因102年度建字第152號給付工程
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9
7,60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9,7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
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
書記官 黃泰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