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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1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建字第152號 上訴人 即 原   告 偉揚藝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展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國相間,因102年度建字第152號給付工程 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9 7,6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,7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泰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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