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56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雅曼妮商務汽車旅館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莊三泉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米庭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
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
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上訴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1,377,678元,應徵上訴裁判費21,993元,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
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
書記官 廖健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