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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1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建字第1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雅曼妮商務汽車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三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米庭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(下同)1,377,678元,應徵上訴裁判費21,993元,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健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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