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58號
聲 請 人 光益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忠義
上列
聲請人對於本院102年度建字第158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
聲請參加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補繳
裁判費新臺幣壹仟
元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訴訟之參加。
理 由
按聲請參加訴訟,徵收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,民事訴訟
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。查聲請人就本院102年度建字第15
8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聲請參加訴訟,未據繳納裁判費1,000
元。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
訴訟之參加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
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
法 官 蔡建興
法 官 林慧欣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
書記官 黃惠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