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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15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光益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忠義 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102年度建字第158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 聲請參加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元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訴訟之參加。 理 由 聲請參加訴訟,徵收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,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。查聲請人就本院102年度建字第15 8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聲請參加訴訟,未據繳納裁判費1,000 元。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 訴訟之參加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蔡建興 法 官 林慧欣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惠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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