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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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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9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2年度建字第33號 原   告 帝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朝裕 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律師 複代理人  張藝騰律師       楊佳勳律師 被   告 開億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圻秋 訴訟代理人 楊靖怡       李國豪律師 複代理人  蔡瑞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(下同)6,720元,查:本件原告起訴時,原起訴聲明請求 被告給付619,191元,於民國102年9月3日具狀變更聲明,聲明 請求「被告應給付原告802,251元,及自起訴狀送達被告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」,有該日民事準備 (二)狀可按,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8,810元,原告僅繳納6,720元,尚欠2,0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翌日起五內 逕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添喜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婉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國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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