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3號
原 告 帝陽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朝裕
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
律師
複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
楊佳勳律師
被 告 開億機械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圻秋
訴訟代理人 楊靖怡
李國豪律師
複代理人 蔡瑞麒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雖據繳納
裁判費新
臺幣(下同)6,720元,
惟查:
本件原告起訴時,原起訴聲明請求
被告給付619,191元,
嗣於民國102年9月3日具狀變更聲明,聲明
請求「被告應給付原告802,251元,及自
起訴狀送達被告之
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」,有該日民事準備
(二)狀
可按,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8,810元,原告僅繳納6,720元,尚欠2,0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翌日起五內
逕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
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
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
法 官 陳添喜
法 官 李婉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
書記官 林國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