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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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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2年度建字第33號 上 訴 人 開億機械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吳圻秋 上訴人與帝陽企業有限公司因102年度建字第33號給付工程款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 802,251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,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13 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13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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