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3號
上 訴 人 開億機械有限公司
即
被 告
法定
代理人 吳圻秋
上訴人與帝陽企業有限公司因102年度建字第33號給付工程款事
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
802,251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3,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
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