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90號
原 告 圓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維宏
訴訟代理人 顏福楨
律師
被 告 德機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雪莉
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律師
複代理人 林美津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04年3月24日上午10時15分
在本院民事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