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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小上字第 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5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建小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展瑞鍛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彩碧 被上訴人  吳佩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3月14 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2353號第一審小額判決提起 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,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 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又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: 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 4第2項、第43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所謂判決有違背法 令,乃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,亦為同法第468條所 明定,此亦為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所準用(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32第2項參照)。再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 上訴理由時,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,並揭示該 法規之條項或內容,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,應揭示該法則 之旨趣,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法院之判例,則應揭示該判 解之字號或其內容,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所列第1款至第 5款理由提起上訴時,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 之事實。另因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,並未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469條第6款之規定,故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,並非當然 違背法令。故如上訴人就小額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,其訴狀 僅以原審認定事實、取捨證據不當為由,泛指原判決不備理 由或理由矛盾,並未具體指出原審判決因而有何不適用法規 或適用不當之情形,其上訴即非合法。次按上訴不合法者, 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,此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,於小額 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。 二、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: 被上訴人從未向上訴人確認訴外人索引工程行是否轉包,且 施作過程中,均係兩造直接進行議價、磋商工期、工法。被 上訴人復於原審自承沒有把訴外人劉進益叫伊直接找上訴人 的事情跟上訴人說,上訴人如何跟劉進益聯絡伊不清楚等語 ,足認其行為外觀上已足使上訴人認定本件工程係被上訴人 直接交由上訴人施作,原審就此未說明不採被上訴人自認事 實之理由,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背法令,且有事實認定之違 誤。另索引工程行本身亦有加裝全面玻璃之能力,不可能再 外包給上訴人,且一般轉包為賺取利潤,故轉包之價格應低 於業主發包之價格,上訴人報價與索引工程行報價相同,已 難認是索引工程行轉包與上訴人施作。又縱有被上訴人已向 索引工程行付款之情,亦僅係被上訴人得否向索引工程行請 求返還不當得利問題,不能因此解除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之付 款義務。而上訴人既不知被上訴人與索引工程行有何約定, 被上訴人向上訴人詢價比較後,議定由上訴人以鐵材施作工 程,價格則為新臺幣(下同)90,000元,上訴人亦未向索引 工程行回報本件工事,原審認定該工程非發包由上訴人施作 有違一般論理及經驗法則。至原證四確認單上加註文字,僅 係因屏風工程需於索引工程行完成樓板後才能施作,故被上 訴人要求圖面應提供給劉進益參看,故該註記僅在提醒被上 訴人與劉進益討論,原審就此有利上訴人之情未為調查,自 有調查未盡之情形等語。 三、惟按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屬於事實審法院之職權,若其認定並 不違背法令,即不許任意指摘其認定不當,以為上訴理由( 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515號判例參照)。經查:上訴人前揭 理由陳述,核屬係就原審取捨證據、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, 指摘其為不當,並未具體表明原審判決係不適用何項法規、 適用何項法規不當或有民事訴訟法第469條所列第1款至第5 款之情形,更未指明其所違反法令之條項或內容,亦未具體 指摘原審判決究係違反何種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,及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而合於不適用法 規之情形,自難認對原審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 摘,揆諸首揭法規並判例意旨及說明,難謂上訴人已合法表 明上訴理由,其上訴自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準用同法第436條之19規定 ,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二審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,應確定 其訴訟費用額。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,500元,爰諭知如 主文第2項所示。 五、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不合法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1項、第2項、第444條第1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、第436條 之19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蕭承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玉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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