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建簡上字第2號
上 訴 人
即原審
被告 冠喬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金環
被
上訴人
即原審原告 典雅雕塑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高錦隆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1
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茲限上訴人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其上
訴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,表明對於第一審判
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
書記官 劉晴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