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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簡上字第 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3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建簡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被告  冠喬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 謝金環 被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  典雅雕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 高錦隆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茲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上 訴。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,表明對於第一審判   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3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3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晴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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