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智字第8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聯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江文屘
被
上訴人
即
被 告 曹晋銘
聯懷企業有限公司
兼 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葉森雄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曹晋銘、聯懷企業有限公司、葉森雄間因
本院102 年度智字第8 號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,
惟未
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250 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8,625 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
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韻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
書記官 黃毅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