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號
上 訴 人 天大水泥製品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孝聰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機營造有限公司
限公司)間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102年度簡字第1號第一
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
200,516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3,31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
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宗鼎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