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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聲字第 11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4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選派檢查人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王智強 相 對 人 鉿豐鋼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東烈 一、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鉿豐鋼模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檢查人   事件。聲請人未據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(訟事件法第   14條第1項規定參照)。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   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  回本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二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4  月  24 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4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麗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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