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12號
聲 請 人 王智強
相 對 人 鉿豐鋼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東烈
上列
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選派朱清平會計師為鉿豐鋼模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
之檢查人。
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繼續1年以上,
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之股東,
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,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,公
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聲請
法院選派檢查人之規定,除具備繼續1年以上,持有已發行
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之股東之要件外,別無其他資格之限
制,最高法院著有86年度台抗字第108號裁定
要旨可資參照
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
聲請人自民國94年4月27日相對人公司設立時起持有相對人
公司股份數為1,250股,
上開股數已佔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
數5,000股之25%。聲請人為繼續一年以上,持有相對人已發
行股份總數3%以上之股東,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,
得聲請選派檢查人。而聲請人曾多次請求相對人提供財務報
告,卻為相對人所拒,為確保自身權益,並確認公司財產無
遭
非法挪用,
爰請求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
產情形等語。
三、
經查,本件聲請人之聲請,
業據其提出之相對人公司設立登
記表、股東名簿等件為證。是聲請人聲請本院選派檢查人,
檢查相對人公司如主文所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,於法並
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院
依職權函請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
適當之會計
師供本院遴選為相對人檢查人,經社團法人臺中市會計師公
會以102年5月30日中市會字第102116號函推薦朱清平會計師
為檢查人。本院認朱清平會計師係由臺中市會計師公會推薦
,應能本於專業知識,對於相對人公司業務、帳目及盈虧情
況
予以檢查,對於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當能適時維護、
保障,爰依法選派其為檢查人。
五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