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
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62號
聲 請 人 傳神翻譯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張寬仁
相 對 人 臺中市政府
代 表 人 胡志強
訴訟
代理人 林素妃
洪佩如
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行政訴訟事件(本院101年度簡字第76號)
,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,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2日所為之裁定,
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與
正本中關於「民事裁定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行政
訴訟裁定」;關於「民事第二庭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行政訴訟
庭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
明文。此於裁定亦
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
行政訴訟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
法 官 呂麗玉
法 官 蔡建興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
書記官 王淑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