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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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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聲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6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迴避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  102年度聲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傳神翻譯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寬仁 相 對 人 臺中市政府 代 表 人 胡志強 訴訟代理人 林素妃       洪佩如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行政訴訟事件(本院101年度簡字第76號) ,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,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2日所為之裁定, 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中關於「民事裁定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行政 訴訟裁定」;關於「民事第二庭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行政訴訟 庭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淑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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