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06號
原 告 魏秋如
上列原告與
被告豐原石頭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業經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經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1,000,000元,應繳裁判費10,9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,向本院
補繳上述裁判費,如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慧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
書記官 唐振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