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01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7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12號 原   告 九慶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慶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精繪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28, 44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8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曉玫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育蘋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