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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01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7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1016號 原   告 風鼎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榮燊即郭世國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皇佑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,惟被告皇佑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695,573 元,應繳裁判費新台幣7,600 元,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7,100 元。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淑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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