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16號
原 告 風鼎工程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榮燊即郭世國
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皇佑工程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皇佑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
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台幣695,573 元,應繳
裁判費新台幣7,600 元,扣除前繳支
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7,100 元。茲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原告之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
書記官 鄭淑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