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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0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7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1035號 原   告 挑椅子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義庠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悅棧開發事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(102年度司促字第16483號),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041,206元,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裁判費31,195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30,695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榮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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