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35號
原 告 挑椅子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莊義庠
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悅棧開發事業股份有限
公司發
支付命令(102年度司促字第16483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041,206元,依民事訴訟
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
裁判費31,195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
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30,695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
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雅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
書記官 賴榮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