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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0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7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66號 原   告 沙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季如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慶昌建材有限公司   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  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 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989,210元,應    繳裁判費10,79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    尚應補繳10,290元。  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許石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蕭榮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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