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66號
原 告 沙宣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季如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慶昌建材有限公司
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
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
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㈠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989,210元,應
繳
裁判費10,79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
尚應補繳10,290元。
㈡提出
準備書狀1件,並以
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
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
書記官 蕭榮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