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78號
原 告 丞逸照明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建弘
上列原告與
被告悅棧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
,原告曾
聲請對被告悅棧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(本
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7885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
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經查,
本件訴訟標
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50,076元,應繳
裁判費10,460元,扣
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9,9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,
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,如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慧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
書記官 唐振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