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04號
原 告 杰美國際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玉音
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臺中市政府發
支付命令
(102年度司促字第20890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該支付
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,000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
13應徵
裁判費152,8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
應補繳152,3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52,300元,逾期不繳,
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