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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10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7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1104號 原   告 杰美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音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臺中市政府發支付命令 (102年度司促字第20890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,000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應徵裁判費152,8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 應補繳152,3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52,300元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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